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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部、院)、处(室):
根据杭财预[2008]893号文件,为做好2009年学院预算编制工作,保证及时向主管局和市财政上报学院预算的安排情况,现将预算编制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的预算期限:
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二、编报预算的程序
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年度相关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的经费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计财处,并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编制上报学院2009年财务预算。
三、编报的主要内容
㈠人员经费。
1、在编人员档案工资、各类津补贴、奖金、增收节支奖、临时工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误餐补贴、新校区津贴、离退休人员工资、离退休补贴、离退休福利费、离退休增收节支奖、特需公用经费、活动经费、抚恤金、遗属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等。(由人事处编报)
2、院工会发放的福利费。(由工会编报)
3、系(部、院)教职工课时补贴费及岗位津贴、外聘教师课时费、班主任津贴、辅导员补贴、实习环节指导费、监考费等。(由各系院编报)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儿童保育费补助、新职工购房补贴等。(由后勤保障处编报)
㈡公用经费。
1、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及维修、书报杂志、手续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市内交通费、消耗性材料及用品购置、非教学差旅费、出国费、行政会议费等。
2、教学业务费,包括各系(部、院)专业建设(包括新增专业建设费)、课程建设、教学材料费、讲座费、资料讲义费、业务性会议费、教学印刷费、学术团体费、教师培训费、实习教学差旅费、教学设备维修费等。
3、业务接待费。
4、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和年度工作计划需增加的预算项目。
㈢学生经费。包括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生活动费(含学生社会实践与党建)、招生就业宣传费、就业工作联系差旅费、通讯费等。
㈣专项经费。包括向学院申请获得的各项专项经费(如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奖励配套经费、省示范点建设、实践实训设施基地建设、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服装展示及大型演出等)、上级有关部门拨入的各项专项经费(如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精品课程建设等)、特殊专业实训耗材费等。
四、编报的注意事项
1、学院各系(部、院)、处(室)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根据以上经费具体内容编制本部门2009年度经费支出预算。
2、人员经费支出预算以10月份工资单为基准。
3、职能部门业务经费项目名称可由部门根据业务内容填列。
4、已上报专项经费预算(不必重复上报),但项目论证和项目细化预算等资料不完整的,需将资料补充完整。如有遗漏项目的,可以在本次补报。
5、系(部、院)、处(室)经费预算参考表见附件。各部门可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对表格进行适当调整,但每项具体经费内容应单独填报,不得合并填报。
6、4系2院经费最终确定以学院二级经费管理方案为准。
五、编报的截止时间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学院安排,各部门编报的预算在10月17日中午十二时前交学院计财处。
计 财 处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